(2016)黑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瑞德肥业有限公司申请石磊、苏景涛、王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瑞德肥业有限公司,石磊,苏景涛,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苏景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王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瑞德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磊、苏景涛、王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