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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图赫啤酒贸易有限公司,何晓莹,关悦,何晓璐,崔家军,何树文,陈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薛新国,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何晓莹,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图赫啤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何树文,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执行人关悦,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何晓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家军,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树文,男,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莲,女,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图赫啤酒贸易有限公司、何晓莹、关悦、何晓璐、崔家军、何树文、陈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53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7638963元,执行费65594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晓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图赫啤酒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全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