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阳、杨春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杨春影,XX,杨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9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杨春影,女,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XX,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杨春丽,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杨春影、XX、杨春丽(2016)津011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