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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滕江与孔凡江、陈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江,孔凡江,陈晨,山东龙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592号原告:滕江,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江,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晨,女,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龙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马西瑞,经理。被告: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新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男,1989年2月28日,汉族,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滕江与被告孔凡江、陈晨、山东龙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滕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