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申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魏振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魏振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丽,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许建州,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振玉,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魏振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京剧艺术中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