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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423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秦某,城镇居民。关于李某诉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元,剩余执行款22600元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秦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秦某分三期向申请人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7660元)。依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维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3423执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和武贵审判员 :李文亮审判员 :谢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