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娜与李荣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夫,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夫,现于南京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庭,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松,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荣夫因与被上诉人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查明:本院(2012)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荣夫骗取王娜、孙井喜等人借款的事实成立。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孙井喜以李荣夫为被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龙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李荣夫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井喜借款本金1070万元,原告在参与分配后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予以放弃。二、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为43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孙井喜自愿负担。三、本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生效”,云龙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协议。后案外人孟召恒、李招弟、赵振华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6)苏03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云龙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调解书,并发回云龙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李荣夫于2011年10月15日向王娜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娜现金贰仟万元��”,王娜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荣夫返还借款。一方面,借条涉及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在原审并没有查明;另一方面,本院已生效的(2012)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夫骗取王娜现金200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荣夫骗取王娜借款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李荣夫辩解还给的利息已经远超本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荣夫骗取的实际金额。从农行卡往来明细看,双方不仅存在高利贷往来,还存在承兑汇票个人贴现业务,在缺少必要的汇款凭证,尤其缺少李荣夫以承兑汇票偿还高利贷本息证据的情况下,王娜作为高利贷出借人所得利息应冲抵本金,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荣夫诈骗王娜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事实,王娜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事实是否与上述事实相矛盾应予以审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