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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栋梁与王启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梁,王启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648号申请人:李栋梁。被申请人:王启越。原告李栋梁与被告王启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栋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启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0号2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或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王少海(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启越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0号2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一处,或冻结其银行存款21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