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昌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昌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07号被执行人陆昌添,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陆昌添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昌添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6年10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昌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铭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