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邓康宁与李元济、张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康宁,李元济,张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邓康宁,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元济,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招华,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邓康宁与李元济、张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