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王云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176号被执行人王云海,男,1973年1月30日生。被执行人王云海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浩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