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品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品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737号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良玉大厦B栋9-3号。法定代表人:刘尚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品军,男,生于1974年3月2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品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0元,减半收取407.00元,由原告重庆财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