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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8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张书来、卢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张书来,卢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89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群,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来,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卢美凤,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张书来、卢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张书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65854.56元及期内利息(结至2016年6月12日止,欠期内利息27515.06元)、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结至2016年6月12日止尚欠复利576.93元,以期内利息27515.06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2.判决被告张书来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3.判决对被告张书来、卢美凤购买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12幢1903室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卢美凤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25日,被告张书来以购买商品房为由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和用途:借款本金为98万元,用于购置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12幢1903室套房;(2)借款期限:180个月,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3)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借款月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浮0%。借款逾期的,逾期利率为执行借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4)还款方法和还款日: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的对日即为还款日;(5)担保方式:被告张书来以其购买的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12幢1903室套房提供抵押担保;(6)违约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7)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发放了贷款。2016年开始,被告张书来未按期还款,截至2016年10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823983.13元、利息27210.40元、逾期利息75.28元、复利274.39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9%。还查明,卢美凤于2012年12月12日出具了共参与还款人承诺书,愿对张书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上述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抵押人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书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823983.13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24日利息为27210.40元,逾期利息为75.28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2398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和复利(截至2016年10月24日复利为274.39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721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二、张书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卢美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张书来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张书来、卢美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12幢1903室房产所得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4元,减半收取6377元,由张书来、卢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75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其长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