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光德与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光德,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聂光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周小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在聂光德申请执行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小林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2837.20元及利息、交通费500元,承担诉讼费56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林银行无存款,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光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聂光德申请执行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2837.20元及利息、交通费500元,承担诉讼费56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3897.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聂光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