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石柱与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石柱,王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330号原告冯石柱,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浮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冯石柱与被告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石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石柱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