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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石柱与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石柱,王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330号原告冯石柱,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浮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冯石柱与被告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石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石柱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