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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鑫与被执行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鑫,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段鑫,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琴,公司总经理。段鑫与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做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亿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段鑫2015年5月至11月工资15723.98元。因被执行人亿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亿君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亿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723.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70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亿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70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