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杰、杨波涛、张建明、鄢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杨波涛,张建明,鄢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杨波涛,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鄢大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杰、杨波涛、张建明、鄢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杰、杨波涛、张建明、鄢大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