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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裴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裴石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253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责人:刘绍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裴石锋,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裴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申请费220元,合计33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