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6328朱桂明与王寿广、朱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明,王寿广,朱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328号原告:朱桂明,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王寿广,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朱翠明,女,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朱桂明与被告王寿广、朱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桂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朱桂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