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西中桂农资有限公司与易树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桂农资有限公司,易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桂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龙腾B单元B-1-0502号。法定代表人:何国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易树坚,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广西中桂农资有限公司与易树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树坚有号牌号码为桂D×××××别克牌(车辆识别代号203003)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易树坚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桂D×××××别克牌(车辆识别代号203003)汽车1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