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芹与刘合合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芹,刘合合,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马额村西北角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芹,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学,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武,临潼区电影发行与放映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合合,农民。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马额村西北角组。负责人:潘明,该组组长。上诉人王志芹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合、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马额村西北角组(以下简称马额街办西北角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学、赵宏武,被上诉人刘合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马额村西北角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芹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刘合合取得该争议土地经营权,明显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法》,一审混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适用《土地管理法》是错误的。上诉人王志芹系本村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于1999年已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拥有经营权证书,2015年进行了确权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2003年得知承包地被村组收回,发包给刘合合后多次找村组及刘合合协商此事,未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指令该案由临潼法院审理。刘合合辩称,2003年我家搬到村上,村组给我分了涉案的土地,而且还没有分够,当时我耕种时,上诉人也未提出异议,去年确权时才找我,这个事情应该找村组,不应该找我。原审第三人马额街办西北角组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王志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刘合合归还其承包地1.55亩。2、诉讼费由刘合合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王志芹以承包合同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但之后第三人认为王志芹违反承包合同义务,收回该承包地交由刘合合使用,并认为刘合合取得该地的使用权有合法依据。故诉争的该承包地存在使用权纠纷,依法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未经政府处理之前,不得直接向临潼区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志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王志芹。本院审理查明,王志芹于1999年即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发有经营权证书,承包期为1999年3月至2029年3月。审理中,王志芹称其将土地耕种至2000年,之后交由赵金胜耕种,2003年因赵金胜不给村上缴费,土地被村上收回。原审中,一审法院对西北角组组长潘明进行了调查,其认可将王志芹耕种的土地收回并重新划分给刘合合。本院认为:王志芹作为马额村西北角组成员,虽于1999年承包涉案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在承包期间,马额村西北角组于2003年将发包土地收回并重新划分给刘合合。鉴于刘合合占有使用涉案土地的事实,系因马额村西北角组重新划分土地的行为而形成,故王志芹要求刘合合给其返还土地,诉请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王志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