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群创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贺小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群创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贺小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71号申请人:群创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晨名,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小玲,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董海生,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群创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群创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191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群创公司申请称,群创公司已经当庭提交了有贺小玲签名的续签的劳动合同,但仲裁庭以已经过了举证期为由不予采信,而不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审查该证据,草率地作出错误的裁决,这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群创公司处保留的打印版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2016年1月10曰。贺小玲自认为这份合同不是劳动局购买的印刷版劳动合同范本就不规范,签订之时提出过异议,群创公司认为这没有什么问题要求贺小玲签名,被申请人遂留了个心眼就在落款处草签了其姓名,但这份证据却能证明群创公司当时有要求贺小玲续签劳动合同。2、群创公司为了确保有向贺小玲续签劳动合同,向劳动局购买正式印刷版本的劳动合同,要求贺小玲续签时,贺小玲却拒绝签订该合同。这是因为贺小玲本来就要离职,但却也找个理由来索取更好的好处,于是几个月后即2016年5月25,贺小玲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综上所述,贺小玲已经与群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贺小玲却提出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符合事实,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证据进行全面核实,也对群创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进行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决,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贺小玲答辩称,根据群创公司提供的贺小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群创公司提供的与贺小玲签订的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是群创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贺小玲从未与群创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群创公司事先确实拿了一份自己打印的劳动合同,但是那份劳动合同表明的是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贺小玲签订劳动合同后,当面向群创公司说这份劳动合同不合法,不是劳动局发放的正规劳动合同,要求群创公司更换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群创公司当时同意了,就把自己打印的劳动合同收回,由于贺小玲没想到群创公司事后会将劳动合同第一页更改为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致使群创公司在贺小玲提起劳动仲裁时拿出了虚假的劳动合同。由于群创公司提交的虚假劳动合同超过了仲裁举证期限,仲裁机关没有采纳。请求法庭查明群创公司的假劳动合同是其自己捏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群创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落款处有贺小玲的签名,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贺小玲当庭确认该份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主张该份劳动合同是拆分过的并对该份劳动合同予以否认,因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与否直接关涉到群创公司应否支付贺小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且群创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已提交该份劳动合同,仲裁委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对此不予审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6]1913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贺小玲承担(本院予以减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