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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洛松克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松克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刑更644号罪犯洛松克珠,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以(2007)林中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藏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洛松克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年。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藏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洛松克珠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3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洛松克珠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洛松克珠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德吉梅朵审判员 高 小 红审判员 尼玛央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