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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224-5申请执行人唐国会与被执行人王青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会,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24-5号申请执行人唐国会,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青松,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国会与被执行人王青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青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国会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青松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内存款1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