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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36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互动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海洋互动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虾米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海洋互动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海洋互动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东审判员    张晓丽审判员    袁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逯遥书记员于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