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老久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老久,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后雨,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张扎思,澜沧县人民法院干警。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久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誉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老久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后雨,翻译张扎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13时,被告人老久在澜西路33公里处被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老久摩托车货架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鸦片10包,共计净重l6.52千克。庭审中,被告人老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老久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老久携带毒品驾驶云JP**二轮摩托车从西盟县前往澜沧县,当日13时,行至澜西路33公里处时,被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老久摩托车货架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鸦片10包,共计净重l6.52千克。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老久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3月14日早8时40分许,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工作时获悉:“有一名勐梭籍男子与境外人员勾结,将从西盟县运送一批毒品到澜沧县贩卖”。民警即到西盟县与澜沧县交界处观景台的公路上守候。同日13时许,民警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JP**的黑色摩托车从爬窝地上寨岔路口驶出,向澜沧县方向驶去,摩托车货架上捆绑着一大包编织袋,民警在澜西公路33公里处将该名男子拦住检查,当场从摩托车货架上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包。经询问,骑摩托车的男子名叫老久,其所携带的毒品系鸦片,净重16520克。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干警提取了被告人老久运输的毒品。4、称量记录,证实查获的被告人老久所运输的毒品,鸦片净重为16520克。5、指认笔录、收缴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老久对其运输的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无异议。6、刑事技术鉴定书、提取检材笔录,证实民警当着被告人老久的面对其运输的毒品进行了提取,经检验,被告人老久所运输的毒品确系鸦片,其中吗啡含量为10.32%,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被告人老久。7、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老久尿液呈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证明被告人老久被抓获前吸食或注射过毒品。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鸦片16520克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同时扣押了被告人老久的手机一部,二轮摩托车一辆。9、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老久供述的名叫“娜儿”的女子,因老久未能提供其详细信息,公安机关无法抓捕。10、被告人老久在侦查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交代,在案发前二天,有一个叫“娜儿”的缅甸籍女子将鸦片拉到自己家中,要他帮忙运输到澜沧县,当其运输毒品途经澜西公路33公里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鸦片十包,净重16520克。以上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老久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在我国境内实施毒品运输行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老久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交代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老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31年4月13日止)二、查获的毒品鸦片16520克,同时扣押了被告人老久的手机一部,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石宏新审判员  汪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