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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624-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盈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