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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商城县环保局与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环保局,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鲁春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徐宝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环保局与被执行人商城县开源污水处理厂未履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行审11号行政裁定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