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9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书荣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荣,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9670号原告孙书荣,女,1954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金金,女,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谢宝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荣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荣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书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书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