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琼芳申请执行XX、李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琼芳,XX,李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沈琼芳,女,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昆明市。被执行人:XX,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崇明,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沈琼芳申请执行XX、李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XX、李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9执1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