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素莲与董立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素莲,董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董素莲。被执行人董立柱。本院在执行董素莲与董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董立柱在中国农业银行盱城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工资款)已被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董立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