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储节送与余毓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节送,余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储节送。被执行人:余毓东。本院在执行储节送与余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余毓东作出的分期履行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余毓东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