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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洪艳与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艳,吕永富,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姜洪艳,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永富,男,1958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0年10月27日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姜洪艳与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于判决生效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洪艳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秀华在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