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洪艳与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艳,吕永富,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姜洪艳,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永富,男,1958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0年10月27日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姜洪艳与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吕永富、张秀华于判决生效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洪艳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秀华在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