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熊海进与罗启凤,陶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海进,陶钦平,罗启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海进,男,1963年11月13日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恽梅,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钦平,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启凤,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再审申请人熊海进因与被申请人陶钦平、罗启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海进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罗启凤的受伤系陶钦平在违法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陶钦平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导致在施工时吊机斗车掉落,致罗启凤受伤,属安全事故,应由陶钦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海进为承建陶钦平房屋雇佣了罗启凤,熊海进与罗启凤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按熊海进自述,事发当天熊海进安排罗启凤从事一楼的内墙施工工作,罗启凤在混土时被掉落的吊机斗车砸伤。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罗启凤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并依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审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熊海进作为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熊海进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案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故熊海进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海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