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8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龙某在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受安仁县人社局及平背乡政府委托兼任平背村社保协管员,负责收取平背村村民社保款以及将收取的社保款存入村民社保账户中。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龙某收取了平背村村民人民币59850元社保款后没有按规定及时上缴社保款并存入村民社保账户,而是用于个人购买毒品吸食和进行网络赌博游戏,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5年11月5日,平背乡政府核实清算龙某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的村务开支时,决定用龙某应报的人民币21150元抵扣被其挪用的社保款,龙某的母亲刘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龙某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后,于2016年4月27日替龙某向平背乡劳动保障站归还了人民币38800元涉案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龙某在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受安仁县人社局及平背乡政府委托兼任平背村社保协管员,负责收取平背村村民社保款以及将收取的社保款存入村民社保账户中。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龙某收取了平背村村民人民币59850元社保款后没有按规定及时上缴社保款并存入村民社保账户,而是用于个人购买毒品吸食和进行网络赌博游戏,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5年11月5日,平背乡政府核实清算龙某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的村务开支时,决定用龙某应报的人民币21150元抵扣被其挪用的社保款,龙某的母亲刘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龙某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后,于2016年4月27日替龙某向平背乡劳动保障站归还了人民币38800元涉案款。另查明,被告人龙某于2016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抓获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9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龙某立案侦查,同年5月25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深圳市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龙某带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龙某的户籍资料、任免文件,证明被告人龙某的年龄、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2014年5月20日被任命为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2015年7月15日被免去党支部副书记职务。2、收据、平背村历年缴费花名册,证明被告人龙某收取了村民的社保款但没有按规定上缴社保款并存入村民社保账户。3、被告人龙某农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的流水清单、玩网络赌博游戏的视频光盘和照片、李某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龙某将公款用于玩网络游戏及吸食毒品。4、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账凭证复印件、收条,证明2015年11月5日,平背乡政府核实清算龙某在任平背村支部副书记期间的村务开支时,决定用龙某应报的人民币21150元抵扣被其挪用的社保款;龙某的母亲刘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龙某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后,于2016年4月27日替龙某向平背乡劳动保障站归还了人民币38800元涉案款。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龙某因吸食毒品先后在2013年12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燕泉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2016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抓获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6、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9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龙某立案侦查,同年5月25日,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深圳市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龙某带回。7、《督办函》,证明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8日要求平背乡人民政府尽快督促被告人龙某将挪用的村民社保基金存入村民社保个人账号。8、《平背村社保金征缴自查自纠情况》,证明平背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7日公布社保金征缴自查自纠情况,被告人龙某收取的社保金尚有人民币38850元未输机入参保人个人账号。9、《关于申请处理平背村村民2015年度社保金被村干部侵吞的报告》,证明2016年3月2日平背乡平背村全体村民联名举报被告人龙某将收取的社保款挪用的事实,并要求政府严肃处理。10、《安仁县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安仁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证明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村级社保协管员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细则。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与龙某从小就认识,还有点亲戚关系,两人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用于吸食的毒品是从郴州弄过来的,龙某有时也从李某那里拿毒品。龙某花在吸毒上的钱比较多,因为龙某毒瘾比较大,而且吸毒的圈子比较大。龙某除了吸毒外还喜欢玩“打鱼”等网络游戏,输了很多钱,把公款都输掉了。龙某除了在村里任职外,没有从事其他的职业,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系安仁县平背乡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主要负责平背乡劳动就业服务、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和安全生产监督。平背乡养老保险的收取程序是村级协管员拿着县人社局同意配发的POS机入户到每个村民家中收取养老保险并当场将收取的养老保险存入村民个人的社保账户内,同时将打印的缴费小票给村民。龙某2014年5月开始担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还兼任本村社保协管员,负责平背村村民社保款的收取和将收取的社保款存入村民个人社保账户。2015年龙某因为吸毒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平背乡政府知道这件事后,于2015年7月15日免去了龙某的职务。2015年3月,张某和平背乡分管社保的工会主席李小青到平背村督查社保缴纳情况时发现平背村的社保款几乎都没有存进村民个人账户,后得知龙某将收取的人民币50000余元的社保款挪作他用。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21100元,剩下的人民币38800元龙某的家属帮其归还了。13、证人豆某的证言,证明豆某从2015年7月28日开始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平背村全面工作。龙某是从2014年5月开始担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兼社保协管员,后因吸毒被免职。豆某担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后,平背乡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张某告知其村里的社保款还有六七万的任务没有完成,要豆某督促完成任务。豆某从村干部阳某和李某甲处得知龙某收取社保款后没有及时存入村民的社保账户,于是将这一情况告知乡领导。后经核算,龙某总共挪用了社保款人民币59850元,真实的数额大概还要加上人民币3000多元,总共有人民币60000元左右。这些挪用的公款可能都被龙某用于赌博和吸毒了。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21100元,剩下的38800元龙某的家属帮其归还了。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妇女主任、文书会计。龙某在2014年5月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兼社保协管员,主持全村的工作并收取村民的社保款,2015年7月被免职。2015年3月乡政府发现龙某挪用了社保款,经乡领导多次催促也没有归还。后经核算,龙某总共挪用了社保款人民币59850元,真实的数额大概还要加上人民币3000多元,总共有人民币60000元左右。这些挪用的公款可能都被龙某用于赌博和吸毒了。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人民币21100元,剩下的人民币38800元龙某的母亲和姐姐帮其归还了。15、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阳某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村委会主任。龙某在2014年5月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兼社保协管员,主持全村的工作并收取村民的社保款,2015年7月被免职。2014年时,平背村的社保款都是由三个村干部分片收取,每人负责6个组。2015年初,阳某发现龙某有收取社保款不输机的现象,于是向张某反应了这个情况。张某要求阳某和李某甲收取社保款后直接交给他,由张某负责输机。2015年3月乡政府发现龙某挪用了社保款,经乡领导多次催促也没有归还。后经核算,龙某总共挪用了社保款人民币59850元,真实的数额大概还要加上人民币3000多元,总共有人民币60000元左右。这些挪用的公款可能都被龙某用于赌博和吸毒了。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人民币21100元。1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侯某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任平背乡党委副书记兼任平背村驻村干部。2014年5月龙某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平背村的全面工作,2015年7月被乡政府免职。龙某当时兼任村级社保协管员,负责收取村民的社保款并及时存入社保账户。龙某在收取社保款期间有将近6万元没有存入村民个人社保账户,而是挪作个人使用,经乡政府多次催讨仍然没有归还。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人民币21100元,剩下的人民币38800元龙某的家属帮其归还了。17、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贺某系平背乡财政所资金监管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平背村驻村干部。2014年5月龙某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平背村的全面工作,同时兼任村级社保协管员,2015年7月被乡政府免职。2015年年初,乡里要公布社保款收取进度时发现龙某还有3万元左右的社保款没有上缴,挪作他用了。龙某平时经常到网上玩网络游戏,也吸食毒品。1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林某系安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主要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指导。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取程序是先由每村确定一个社保协管员,村级协管员拿着县人社局同意配发的POS机入户到每个村民家中收取养老保险并当场将收取的养老保险存入村民个人的社保账户内,同时将打印的缴费小票给村民。2015年3月平背乡政府向人社局反应平背村的社保协管员收取社保款后没有及时存入村民社保账户,而是挪作他用。县人社局于2015年4月18日向平背乡政府下发了督办函,4月22日,检察机关接到村民的举报介入调查,此时龙某还没有将社保款存入村民账户。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系被告人龙某的母亲。因为检察机关要调查龙某挪用社保款的事情,刘某知道事情很严重,害怕龙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大女儿龙丽芳借了人民币38800元,于2016年4月27日同龙丽芳一起将该笔钱交给平背乡劳动保障站的工作人员。龙某平时喜欢打一款“打鱼”的赌博游戏,之前还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过。龙某除在村里任职外,没有从事其他职业或经营,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里的开支也没要龙某负担。2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彭某系被告人龙某的妻子。龙某于2014年5月到2015年7月担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兼社保协管员,2015年7月因吸毒的事被免职了。2016年初听龙某的父母说龙某收了村里的社保款没有上缴,全部挪用了,并问彭某有没有钱。2016年5月,龙某的母亲说已经凑钱把社保款还上了。平时龙某不负责家里的开支,小孩及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龙某的父母的承担。2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胡某在2013年至2016年4月期间任平背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武装部长,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兼任平背村驻村干部。龙某于2014年5月开始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平背村的全面工作。2015年3月,胡某和龙某一起到北京接访坐火车返回时,龙某被北京警方抓获,后经过验尿发现龙某近期吸食过毒品。乡政府知道这个事情后于2015年7月15日对龙某作出免职的决定。龙某当时兼任村级社保协管员,负责收取村民的社保款并及时存入社保账户。平背村有18个组,村里三名村干部每人负责6个组社保款的收缴,后再交给龙某统一汇总上缴。2014年发现龙某没有将社保款输机存入村民社保账户,于是在2014年10月1日,胡某和侯某召集龙某、阳某、李某甲开会,决定龙某不再负责收取村民社保款,由李某甲和阳某负责。但之后龙某仍然去收取村民社保款,总共有人民币59850元的社保款没有输机,都被龙某个人用掉了。2015年11月5日,乡政府从龙某应报的村务开支中抵扣了社保款21100元,剩下的人民币38800元由龙某的母亲刘某帮其归还了。22、证人豆某甲的证言,证明豆某甲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和平组组长,协助村委会管理本组事务。龙某2014年5月开始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并兼任社保协管员,负责平背村的全面工作,2015年7月因吸毒被免职。2014年11月,龙某委托豆某甲收取和平组的社保款。豆某甲于2014年12月将和平组2015年度的社保款上缴给了龙某,龙某写了收据给豆某甲,共计人民币7600元。龙某收到该笔款后并没有及时输机,而是挪用了。2016年3月2日豆某甲代表和平组76个交了社保款的村民联名向乡政府请求处理此事。2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系安仁县平背乡平背村幸福组村民。龙某2014年5月开始任平背村党支部副书记并兼任社保协管员,负责平背村的全面工作,2015年7月被免职。2015年度刘某甲一家共上缴社保款人民币2100元,其中刘某甲和丈夫刘和现每人人民币1000元,儿子刘益华人民币100元,由刘益华将钱送到龙某家里。2016年3月安仁县人社局公布已缴纳社保款人员名单时,刘某甲发现全家人2015年度的社保款没有输机,而是被龙某挪用了。24、被告人龙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收取的本村村民社保款人民币59850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进行网络赌博游戏,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全部归还所挪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水文审 判 员 欧阳武人民陪审员 马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爱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