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区。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于200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龙泉路与石小路交叉路口的人行天桥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3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8克给何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称重的照片,通话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李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51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5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