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晓楠与程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楠,程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楠。被执行人程雪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楠与被执行人程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晓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