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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贻美与胡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贻美,胡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吴贻美。委托代理人:杨帆。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建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贻美与被执行人胡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