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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黄继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黄继通,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继通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继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4527元。本院认为,执行到案的4527元,其中4477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黄继通,本案执行费50元由本院收取。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