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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孔建忠与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忠,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3民初243号原告孔建忠,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人,农民,现住。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法定代表人王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系该公司土地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毕景芳,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法定代表人张连军,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孔建忠诉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建忠负担。审判长  贾忠亮审判员  杨芝明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俊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