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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俊晨晴商贸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分公司与天津市金暖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俊晨晴商贸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分公司,天津市金暖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116号原告天津市俊晨晴商贸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分公司,营业场所:宁河区大北镇官庄村外西侧。负责人:薄克俊。被告天津市金暖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常家店村南(东棘坨镇政府西300米处)。法定代表人:朱秋平。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受理原告天津市俊晨晴商贸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暖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俊晨晴商贸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金暖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