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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3638号原告:周某甲,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邵某甲,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系经人介绍,于2004年1月12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邵某丙,2006年8月15日生,长女邵某乙,2004年8月10日出生。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外出务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周某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邵某甲离婚及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子邵某丙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2、结婚证一份,据以表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出庭证言各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以上及原告抚养邵某乙、被告抚养邵某丙的事实。被告邵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系经人介绍,于2004年1月12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邵某丙,2006年8月15日生,长女邵某乙,2004年8月10日出生。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外出务工为由,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周某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子邵某丙由被告抚养教育。上述事实,由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四年有余,至今未能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婚生女邵某乙、子邵某丙分别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应由原、被告继续各自抚养为宜。被告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未能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周某甲抚养教育,子邵某丙由被告邵某甲抚养教育,互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