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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纪晨杰诉被告刘龙、李杨、蔡子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晨杰,刘龙,李杨,蔡子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343号原告:纪晨杰,男,199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纪坤,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灵,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杨,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蔡子威,男,1998年4月17日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晨杰诉被告刘龙、李杨、蔡子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