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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第1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阳原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阳原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第161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原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1号楼1单元地下一层102室(住宅),注册号110109003546908。法定代表人聂宝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慧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淑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阳原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淑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常淑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淑芳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王金鑫助理审判员  张翼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