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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宋志昌、辽宁物业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昌,辽宁物业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026号原告宋志昌,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灯塔市。被告辽宁物业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红海新区D区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昌与被告辽宁物业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志昌负担。审 判 长  林纪亮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人民陪审员  崔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