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与刘焯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6民初328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刘焯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283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惠立新,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何树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嘉敏,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焯华,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曾炎玲,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何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樊启彪,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焯华、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