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5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5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内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氏信用社账号62×××XX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