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燕,女,汉族,永州市冷水滩。上诉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上诉人注册地在冷水滩区,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在东安县白牙市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唐春燕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诉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园商贸街42号,虽然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代理审判员 韩丁代理审判员 谢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