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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