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胡存勇、赵学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存勇,赵学灏,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存勇,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季婷婷,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学灏,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八咏路酒坊巷**号,现住金华市。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曹孝珍,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稠佛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宾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存勇因与被申请人赵学灏、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存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存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存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自